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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柴焕英、邓红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焕英,邓红明,邓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柴焕英,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邓红明,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邓小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焕英、邓红明、邓小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3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柴焕英、邓红明、邓小明损失55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3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柴焕英、邓红明、邓小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