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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进财与陈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进财,陈汉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2949号原告:商进财,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汉扬,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商进财与被告陈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进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汉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进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汉扬偿还向商进财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陈汉扬向商进财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款,但至今未还。陈汉扬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陈汉扬出具一张借条给商进财收执,向商进财借款20000元,书面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约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款,借款后至今陈汉扬支付了至2017年1月30日的利息。商进财向本院举示借条一张在卷佐证,陈汉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证据异议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经庭审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商进财与陈汉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汉扬负有相应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陈汉扬逾期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商进财据此起诉请求判令陈汉扬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陈汉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汉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商进财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汉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