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王振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王振兴,王万军,王兴华,王万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6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增,男,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兴,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万军,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兴华,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万义,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王振兴、王万军、王兴华、王万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