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