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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保哏与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哏,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哏,女,傣族2001年8月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法定代理人:杨三相,男,傣族,1967年4月17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系申请执行人父亲。法定代理人:玉晃,女,傣族,1967年6月1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沈赵留,系该院院长。住所地:德宏州芒市南蚌路87号。本院在执行杨保哏与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已按(2017)云310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帮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