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余天珍与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珍,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376号原告:余天珍,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李玲,系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原蒙子村八组)。负责人:代理组长赵欣,男,1970年12月22日,汉族,住盐亭县,原告余天珍诉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天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天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天珍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原告余天珍负担。审 判 员 何文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蒲春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