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万祥、李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万祥,李淑华,涂辉,石晓宇,宋继红,李义安,许春竹,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530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李万祥,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李淑华,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涂辉,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干部,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石晓宇,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干部,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宋继红,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李义安,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许春竹,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李龙,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万祥、李义安、李淑华、宋继红、涂辉、石晓宇、许春竹、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因被告许春竹不是本案当事人及联系不上被告李龙,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春竹、李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许春竹不是本案当事人及联系不上被告李龙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春竹、李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许春竹、李龙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玉山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