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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曹福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福友,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福友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福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秋,乾安县瑟字村农民被告人曹福友在申报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过程中,虚增玉米种植面积46.5亩,骗取补贴款人民币7657元。案发前,曹福友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福友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后自首且在案发前全部退还赃款。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曹福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秋,乾安县瑟字村农民被告人曹福友在申报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过程中,虚增玉米种植面积46.5亩,骗取补贴款人民币7657元。案发前,曹福友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的证言,乾安县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乾安县财政局关于2016年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的说明,乾安县安字镇瑟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乾安县安字镇财政所证明及2016年乾安县农户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面积明细表,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汇款收据及账户交易明细,乾安县公安局安字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及被告人的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福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人民币76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福友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在案发前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了国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福友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人民币765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