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栾子阳、孙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栾子阳,孙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2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彬,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栾子阳,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铁梅,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被告栾子阳、孙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动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曹先锋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玲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