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章伟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章伟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南路89号(梅湾街20号A座10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53122-3。负责人陈正明。委托代理人许妙芳,该行法务。被执行人章伟正,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章伟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65058.2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8869.7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4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41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8506.0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和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和存款;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公安机关查控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身体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不予拘留;因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于2017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益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