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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贺红兵与巴彦淖尔市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红兵,巴彦淖尔市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025号原告:贺红兵,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现住磴口县巴镇。被告:巴彦淖尔市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春龙。原告贺红兵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贺红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贺红兵承担。审判员  乔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