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高伟与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伟,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724民初2395号原告刘高伟,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生,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华彬诉被告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高伟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