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志根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根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27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根,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根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浙01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志根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志根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893.003万元,按损失比例返还各被害人。陈志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志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志根集资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陈志根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根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