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周国权、郑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周国权,郑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639号原告:张永生,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罗兴林、吴泰澄,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权,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郑兰芬,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周国权、郑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张永生负担。审 判 长 彭迅扬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木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亚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