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顾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忠平,倪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华,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蜻,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忠平,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一,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忠平、倪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6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蜻、被上诉人倪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顾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按照受损车辆重新购置的价格确定顾忠平的损失。事实与理由:车辆受损严重,没有维修必要,直接报废后还有残值,所以重新购置更为合理,一审法院以扩大损失后的维修费作为赔偿依据显然加重了其赔偿责任,故要求以重置价作为损失确定依据进行改判。倪一辩称,受损车辆究竟选择维修还是报废后重新购置属于车主的权利,既然车主选择了维修,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修理费实际发生数额进行赔偿。顾忠平书面辩称,车辆损失有物损评估报告,且理赔条款中也没有约定以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顾忠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就其车辆损失费97,448元、车辆评估费2,560元、律师费2,000元,由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倪一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0日,倪一驾驶小型轿车与顾忠平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倪一负事故全责。另事发时肇事车辆向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顾忠平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经具备相应物损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其出资至车辆维修单位予以修复,属实际损失,应予支持。判决:1、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忠平100,008元;2、驳回顾忠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期间,平保上海分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本案中车辆维修费用和车辆重置价格相差巨大,顾忠平在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选择修理而不是重新购置有悖常理,属于采取不当方式扩大损失数额,客观上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侵权人仅需赔偿其合理损失部分。至于合理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定损时对受损车辆的使用年限及折旧情况作了调查,其后提供了北京XX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事故车辆报价单,载明车辆残值24,900元,在二手车市场上重新购置的价格为45,000元,经与网上类似年份与品牌的车辆进行比较后,本院对该份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确认,酌情确定顾忠平受损车辆损失费为45,000元。至于车辆评估费2,560元因顾忠平主张赔偿数额不当导致所评估的内容未被采信为确定损失的依据,故为此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顾忠平自行承担。被上诉人顾忠平以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6340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顾忠平45,000元;三、驳回顾忠平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倪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顾忠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