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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宋军与周红亮、马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周红亮,马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664号原告:宋军,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周红亮,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马萍萍,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宋军与被告周红亮、马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8月10日、11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一直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周红亮、马萍萍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