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093号原告:薛某甲。身份证号:142327197403195422.被告:薛某乙。身份证号:14230219771212601X.原告薛某甲诉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被告薛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二十年感情还很好,共同生育了三个男孩,均已成年,最近几年,被告随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逃避被告的欺负,原告不得不逃离家庭,背井离乡在外以两年多,原告曾于2016年11月16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起诉郭离婚被驳回。现双方毫无夫妻感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现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虽已成年但年龄还小。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举证、陈述:1、××××年××月××日登记结婚办理结婚证;2、照片4张,拟证明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过暴力;3、共同财产有离石区李家沟房屋4层两幢、2层一幢、3层一间门面、大众速腾一辆;4、双方无共同债务;5、孩子均已成年。要求离婚,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认可,但没有家庭暴力,只是夫妻双方的小摩擦,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二十年感情还很好,共同生育二子取名薛某丙、薛某丁,均已成年,原告曾于2016年11月16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起诉郭离婚被驳回。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理应互相尊重和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被告相识已久,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并无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间进行更多的包容与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性。婚生子薛某丙、薛某丁虽已成年但仍在读书年龄,解除婚姻关系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今后的教育。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