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董桂芝与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乾安县经济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芝,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乾安县经济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676号原告:董桂芝,乾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所在地:乾水公路11.2公路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26744383.法定代表人:解万江,经理。被告:乾安县经济局。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局长。原告董桂芝与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乾安县经济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桂芝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曲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乾安县经济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乾安县经济局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0元。事实和理由:1996年12月2日,乾安县亚麻纺织厂将货款以原告董桂芝的丈夫王庆国(已病故)的名义收入账中,并为王庆国出具收据一枚。1998年10月21日,经乾安县亚麻纺织厂与原告双方对账,乾安县亚麻纺织厂财务处王洪权为原告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至97年尚欠王庆国货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2001年,乾安县亚麻纺织厂改制,剥离有效资产设立乾安万亿达亚麻纺织公司(民营)并设立乾安县亚麻纺织厂留守处负责债权债务的处理。之后又设立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公司(国有)负责原乾安县亚麻纺织厂银行贷款。现乾安县亚麻纺织厂(留守处)已名存实亡不复存在,其所有账目和国有资产由被告乾安县经济局接手并负责管理。2010年9月6日,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将国有(乾安县亚麻纺织厂、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民营(乾安万亿达亚麻厂)及248(国有)资产出售给乾安县铭泰纺织有限公司,后经乾安县人民政府签字确认,于2010年9月7日,再次转让给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16日,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与浙江中铭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现所有资产均已过户到收购企业名下,被告乾安县经济局已经收取了出售资产过户款,所以乾安县经济局应承担给付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货款,各被告互相推诿,迟迟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请求。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乾安县经济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辩解意见,应视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董桂芝的丈夫王庆国(已故)给乾安县亚麻纺织厂供货,经对账确认货款人民币130000元。后乾安县亚麻纺织厂出售给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债务随之转移新的债务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原告董桂芝的丈夫王庆国去世后,债权由原告董桂芝继承和享有,故原告董桂芝作为债权人主体资格适格,原告董桂芝与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乾安县经济局系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应承担民事给付责任,对原告董桂芝要求被告乾安县经济局承担给付义务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董桂芝货款人民币130000元。二、驳回原告董桂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纺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