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佃卫、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佃卫,王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20号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嘉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潍,男,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佃卫,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超,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佃卫、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元,减半收取计129.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雪萍书 记 员 焦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