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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运国与唐宏、代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国,唐宏,代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524号原告:杨运国,男,汉族。被告:唐宏,男,汉族。被告:代天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国与被告唐宏、代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运国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