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均诉被告朱家烨、杨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朱家烨,杨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9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均,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烨,男,汉族,1997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杨光伟,男,汉族,1998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王均与朱家烨、杨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本院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