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丽与嘉善县西塘镇地心引力酒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嘉善县西塘镇地心引力酒吧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389号原告:丁丽,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唐建立、李珊,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地心引力酒吧,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塘东街**号。投资人:李道兵。原告丁丽与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地心引力酒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丁丽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丁丽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