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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伟娟与陈燕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娟,陈燕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914号原告:何伟娟,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燕冰,女,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何伟娟诉被告陈燕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伟娟负担。审判员  王先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泳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