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西省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丽,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督1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丽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丽在银行有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丽银行账户存款375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