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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晓峰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晓峰,男,生于1969年1月26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初中文化,暂住永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晓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甘0321刑初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晓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芳出庭支持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晓峰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晓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峰撤回上诉。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樊新平审判员徐兴审判员刘维亮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马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