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斌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斌,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加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坤余,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再审申请人周斌因与被申请人沈加成、曾坤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民终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斌申请再审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民终35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广法民终字第384号案系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该案系周斌就其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和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法民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已确认涉案《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周斌又以签订《和解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就本案中前诉和后诉而言,除两案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外,尽管两诉的诉求表述不一致,但诉求的目的均是要求将《和解协议》的效力归于无效,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决结果。故后诉的请求与前诉相同,都是基于《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仅是撤销或确认无效,基础法律关系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是撤销还是确认无效的结果均是针对同一行为,符合重复起诉的特征。二审裁定认定周斌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两次就《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并非重复起诉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向杜梅审判员 王学东审判员 李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