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7046马海业与魏志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业,魏志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046号原告:马海业,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林,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志中,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珏,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业与被告魏志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马海业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长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