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与陈秀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陈秀峰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小龙门乡小龙门村枫木湾。注册号430000000093507。法定代表人柯兆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峰,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敦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上诉人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秀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秀峰的起诉和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撤回对陈秀峰的起诉和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依法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义泰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夏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