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凤珠与杨吉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珠,杨吉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385号原告:杨凤珠(又名杨风珠),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燕,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吉鸿,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杨凤珠与被告杨吉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珠撤诉。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