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方成,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时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仍未按该通知确定的时间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