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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财保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谢军与陈文君、张本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谢军,陈文君,张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财保第201号申请人:宁谢军,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陈文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本云,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宁谢军与被申请人陈文君、张本云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宁谢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君、张本云银行存款人民币8101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宁谢军提供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龙岗开发区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谢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君、张本云银行存款人民币8101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宁谢军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龙岗开发区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宁谢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以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