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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国庆、牟建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庆,牟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牟建宇,男,生于1984年10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庆与牟建宇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在宜昌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陈彦位审判员  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