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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654号原告: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006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民,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尹师,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商业街华典大厦。法定代表人:吕昌礼,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野,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告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68元,由原告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彦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