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宣知、陈雪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宣知,陈雪彬,林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宣知,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雪彬,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妹庆,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林宣知与池昌淦、陈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宣知与陈雪彬、林妹庆达成和解协议,林宣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