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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农正清与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亚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清,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亚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498号之一原告:农正清,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飞,广西隆葆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向阳路*号阳光新城*栋***号。法定代表人:植文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海,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广西桂平市。被告:班亚六,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号***楼。负责人:于志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宇,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原告农正清与被告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亚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农正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正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正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84元,减半收取377.92元,由原告农正清负担。审 判 长  杨梦华审 判 员  杨思胜人民陪审员  杨春华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