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1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51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6幢223号。法定代表人郑永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6985100.27元及利息、诉讼费123710.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本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5121.1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经穷尽调查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985100.27元及利息、诉讼费123710.6元、保全费5000元,已执行1585121.19元,被执行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金中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金15399979.08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123710.6元、保全费5000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