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别名张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