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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冯浩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07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浩琴,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