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刘建清、肖赞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刘建清,肖赞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7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号。负责人:吴明明。委托代理人胡浚,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刘建清,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肖赞扬,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被告刘建清、肖赞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计279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姿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鑫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