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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夫与被告汤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夫,汤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871号原告:高夫,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庆云山路***号*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佩、陈科,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科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曾佩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汤立志,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沿河路***号*栋*单元***号。原告高夫与被告汤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高建斌系父子关系。2012年11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高建斌借款30000元。2015年5月,原告之父高建斌病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汤立志自愿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30000元借款;二、如果被告汤立志逾期未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本金及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汤立志负担(原告已垫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