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转取保候审。漳州���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少容、代理检察员陈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22时3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一部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芗城区石亭镇田边村出发,沿芗城区金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源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测试仪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图、驾驶员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福建鼎力司法��定中心闽鼎(2017)毒检字第L273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照片;查获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涉案车辆照片、车辆合格证及购车票据;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金额。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