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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志勇、余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勇,余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194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威,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扬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志勇,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余燕萍,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物业公司)诉被告黄志勇、余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秀乾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湾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丘扬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勇、余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志勇、余燕萍立即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1756.8元、车位管理费72元、违约金1508.76元,合计金额333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0日,原告港湾物业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颐澳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颐澳领地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仍生效),为颐澳领地园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月底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住宅每月1.5元/平方米(含公共水费、电费等),商铺1.5元/平方米,摩托车位6元/平方米。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黄志勇、余燕萍的住宅建筑面积为97.6平方米,即每月的管理费为146.4元,被告已拖欠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756.8元,被告有一个摩托车位,已拖欠12个月的车位管理费72元,违约金额为1508.76元。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两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黄志勇、余燕萍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到了诉讼材料。被告黄志勇、余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港湾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确认。另查,《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港湾物业公司与被告黄志勇、余燕萍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合同的保护和约束。被告应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从2016年4月起,被告黄志勇、余燕萍就未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截至2017年3月止,共欠缴物业及车位管理费1828.8元,应负清缴责任。原告港湾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黄志勇、余燕萍按每日5‰的标准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审查,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案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勇、余燕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及车位管理费182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的每月应付物业及车位管理费为本金,分别从当月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黄志勇、余燕萍负担2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黄志勇、余燕萍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