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万成与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成,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72民初1125号原告:孙万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号三阳广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02328D。法定代表人:肖亚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万成与被告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万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法指定由审判员邓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万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亚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万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亚龙公司支付劳动报酬372641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亚龙公司承担;3、依法确认孙万成就前述两项诉讼请求对“亚龙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事实和理由:孙万成自2015年9月18日起到亚龙公司所属“亚龙1”轮担任轮机长,于2017年1月21日下船。在船工作期间,亚龙公司拖欠工资372641元未付。庭审中,孙万成明确,其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因系长期累积,请求判令亚龙公司按照目前所欠工资总额的10%给付。亚龙公司辩称:对孙万成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孙万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亚龙���司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对孙万成提交的证据,亚龙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万成自2010年12月4日起在亚龙公司所属“亚龙1”轮工作,担任轮机长。2017年3月14日,孙万成下船离职。孙万成在船工作期间,亚龙公司自2010年12月起仅发放少部分工资,其余工资拖欠。2017年4月30日,孙万成与亚龙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1月21日,亚龙公司应支付的在船期间工资共计496231元,但实际仅支付123590元,拖欠372641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亚龙1”轮系海船。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孙万成在“亚龙1”轮担任轮机长职务,与亚龙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孙万成作为“亚龙1”轮船员,完成了本职工作,亚龙公���负有向孙万成足额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等的义务。亚龙公司至今未付清所欠工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立即支付所欠工资372641元。孙万成主张亚龙公司按照所欠工资372641元的10%支付的利息属于迟延履行违约金,虽然孙万成与亚龙公司对此未作书面约定,但亚龙公司对孙万成的该项主张无异议,且结合亚龙公司拖欠工资的期间和数额,孙万成主张的违约金37264.1元并未超出合理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的“亚龙1”轮系海船,孙万成系该轮机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孙万成关于涉案工资的给付请求,属于船舶优先权范围。亚龙公司拖欠孙万成的涉案工资是长期持续的过程,孙万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亚龙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主张船舶优先权,距孙万成下船离职之日2017年3月14日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因此,孙万成主张的船舶优先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孙万成在诉请判令亚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的同时,又主张就诉讼费用享有船舶优先权,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万成支付工资372641元、利息37264.1元,合计409905.1元;二、原告孙万成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所属“亚龙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该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该轮行使,且自2017年3月14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即消灭);三、驳回原告孙万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孙万成已预交,被告武汉亚龙航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应将案件受理费5元一并付给原告孙万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