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包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武康路XXX弄XXX号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宋某某的实木椅子一把(价值人民币2666元),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永康路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所窃财物已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窃财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谢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