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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光富与黄继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富,黄继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901号原告:王光富,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黄继涛,男,50岁,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富诉被告黄继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光富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