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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福先对王秀岐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异27号异议人:王福先,男,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组。委托代理人:柴贵田,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王秀岐,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东委23组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隆成嘉惠苑小区**栋4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岐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福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王福先称,1、(2011)德执字第891号案,2011年已经报结,2016年仍然依据该案号下裁定,程序违法;2、法院执行案外人与姜玉杰共有的财产应先析产才可以执行;3、法院执行的财产中有两栋鸡舍是案外人修建的,因此,法院不能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岐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了(2011)德执字第891-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案件已于2011年报结。本院认为,2011年德执字第891号案件,已经于2011年结案,再按该案号作出裁定,确属不当,异议人王福先对此提出的异议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1)德执字第891-4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