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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陶岳春、朱泽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岳春,朱泽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陶岳春,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朱泽河,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陶岳春与朱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泽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泽河的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