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宁与张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张靓,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33号原告:徐宁,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港务局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玲(徐宁之妻),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张靓,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执行董事。原告徐宁与被告张靓、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徐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宁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