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勇、张远福、张佰武、张佰胜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253号刘勇、张远福、张佰武、张佰胜:本院执行的刘勇申请张远福、张佰武、张佰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被执行人张佰胜、张佰武、张远福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3901.9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13901.97元,收取执行费108.53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