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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勇、张远福、张佰武、张佰胜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253号刘勇、张远福、张佰武、张佰胜:本院执行的刘勇申请张远福、张佰武、张佰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被执行人张佰胜、张佰武、张远福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3901.9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13901.97元,收取执行费108.53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