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朱胜春与被执行人蒋正彪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朱胜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蒋正彪,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1楼。法定代表人陈素华,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朱胜春与被执行人蒋正彪、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宁远县烟草专卖局的建筑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朱胜春已将该款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